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3〕7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黑龙江省基层就业资助相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及要求,为做好我校相关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现通知如下:
一、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条件及补偿标准:
对我校城乡低保家庭应届毕业生,在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给予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给予代偿。自 2019 年起,我省普通高校所有应届毕业生赴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目前边境县名单见附表)、服务满 3 年以上(含 3年)享受同等政策。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注:上述基层单位是指

二、办理流程

三、学生本人需报送给学校的材料


注:上述材料1—《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除“毕业高校—学生资助部门审核意见”和“省(市)学生资助部门审核意见”外其他部分均需填写并盖章后上交。
四、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申报的毕业生请于7月5日前将材料报送到黑龙江财经学院尚德楼327室姜老师处,联系电话:0451-85911298。
附表——黑龙江省边境县名单:
序号 | 边境县名称 |
1 | 穆棱市 |
2 | 东宁市 |
3 | 绥芬河市 |
4 | 同江市 |
5 | 抚远市 |
6 | 鸡东县 |
7 | 密山市 |
8 | 虎林市 |
9 | 萝北县 |
10 | 绥滨县 |
11 | 饶河县 |
12 | 逊克县 |
13 | 孙吴县 |
14 | 爱辉区 |
15 | 嘉荫县 |
16 | 呼玛县 |
17 | 塔河县 |
18 | 漠河市 |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3年6月12日
